敘薪應 檢附文件
類別 | 檢附證件名稱 | 備註 |
一.初任之合格教師經甄選後聘任敘薪(含師院分發生) |
1.甄選錄取通知單或回報單。 2.新任學校聘書。 3.畢業證書。 4.教師證書。 5.「桃園縣 高國民中(小)學教師教育實習或折抵教育實習年資暨擬提敘職前年資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另若以代理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加附折抵教育實習年資之服務證明書、核薪通知書或派令。 6.參加「自辦」甄選者加附 教育處核備函及錄取公告。(以上如為一人以上之敘薪案件,公開甄選證明及錄取名單僅需檢附一份) |
1. 師範公費畢業生,加附介聘報到單或回報單。 2.92年5月28日修正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由師資培育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二.縣外國中小學現任合格教師經聯合介聘或參加「自辦」甄選至本縣國中小學聘任敘薪 |
1.介聘報到通知單或回報單。 2.新任學校聘書。 3.98學年度之成績考核通知書。 4.參加「自辦」甄選者加附教育處核備函及錄取公告、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以上如為一人以上之敘薪案件,公開甄選證明及錄取名單僅需檢附一份) 5.最高學歷證書。(含40學分班結業證書或提敘證明文件) 6.教師證書影本。 7.下列人員仍須以「敘薪請示單」報府審核: (1)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 (2)國小教師轉任國中或縣立高中教師。 (3)國中教師轉任國小或縣立高中教師。 (4)縣立高中教師轉任國小或國中教師。 (5)國立高中教師轉任本縣高國中小教師。 |
|
三.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敘薪 |
1.新任學校聘書。 2.98學年度之成績考核通知書。 3.該階段別教師證。 4.參加「自辦」甄選者加附 教育處核備函及錄取公告。(以上如為一人以上之敘薪案件,公開甄選證明及錄取名單僅需檢附一份) |
如為原校轉任,請檢附教評會會議記錄。 |
四.取得較高學歷改支敘薪 |
1.取得碩、博士改敘申請書。 2.教師證書。 3.原、新學歷之畢業證書。 4.歷年成績單。 5.現職聘書。 6.歷次核薪通知書。 7.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8.進修核備函。 9.留職停薪復職函。 10.國外學歷查證結果:教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學校, 附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公證中譯本。非參考名冊之學校依「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 學校教師國外學歷採認要點」查證後,附駐外單位查證後中譯及原文學歷證書。惟若國外學歷曾經本府查證(驗)有案者,僅需檢附查證(驗)有案之核薪通知書即可。 11.其他。(視個案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1.碩士或博士學歷自審定日改敘生效。 ※於7月31日前取得學歷證書者,請於7月31日前送達本府改敘。 2.大專畢業自9月1日改敘生效。並於學年度成績考核核定後再行報府。 3.留職停薪進修者請先辦理復職手續。 4.公餘進修者請檢附入學年度證明文件。(縣政府同意進修文件) 5.進修期間調校者,請檢附原校同意進修證明。 6.進修期間休學者,請檢附就讀學校及任職學校證明。
|
五.代理教師之敘薪(聘期一次達三個月以上者) |
1.甄選錄取通知單或回報單。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新任學校聘書(註明佔?缺)。 3.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結業證書。 4.自聘者檢附教育處核備函及錄取公告 。(以上如為一人以上之敘薪案件,公開甄選證明及錄取名單僅需檢附一份) 5.國外學歷曾經本府查證(驗)有案者,僅需檢附查證(驗)有案之核薪通知書即可。 |
1.具有國外學歷者,請依 「取得較高學歷改支敘薪」 欄內規定,先經查驗過程並檢附所述證件後報核。 2.錄取代理教師若有放棄者須檢附自願放棄書或內部遞補簽呈。 3.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請於取得畢業證書(教師證)後隨即辦理,並自本府審定日生效。 4.持舊制教師證者,請檢附未脫離教學工作10年以內證明文件。 (其中任1年即可)。 |
六.合格教師經辭職、資遣及退休後再任本縣國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 |
1.甄選錄取通知單或回報單。 2.參加「自辦」甄選者加附教育處核備函及錄取公告。(以上如為一人以上之敘薪案件,公開甄選證明及錄取名單僅需檢附一份) 3.新任學校聘書。 4.畢業證書。 5.教師證書。 6.辭職、資遣或退休核定函。 7.辭職、資遣或退休當時所支薪級證明文件。 |
退休再任教師,其工作報酬每月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原領之月退休金,舊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應予停止並俟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
七.職前年資之採計 |
1.初任或非自公立學校轉任之教師,依規定需重新核薪,即按學歷起薪並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指現敘薪級)並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職前年資採計類別暨應檢附證件說明如下。 2.前述各類別人員其職前年資得併案辦理提敘,除檢齊各類別人員之一應檢附證件外另加附下列各情形之一應檢附證件。 |
|
類別(職前年資) |
檢附證件名稱 |
備註 |
七-1.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
1.分發派令。 2.歷次核薪通知書及成績考核通知書。 3.離職證明書。 |
|
七-2.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
1.符合私立學校任教資格之教師證書或試用教師證。 2.任職私立學校教師當時畢業證書。 3.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或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聘書。 5.離職證明書。 |
任職私立學校專任教師當時,若未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試用教師證書之年資,不予採計。 |
七-3.聘期為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
1.核薪通知書或派令。 2.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 3.聘書。 4.私立學校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年資比照辦理。 |
|
七-4.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
1.幼教教師證書。 2.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3.任職幼稚園教師當時畢業證明書。 4.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
任職幼稚園專任教師當時,若未具合格幼教教師證書之年資,不予採計。 |
七-5.講師、助教教師年資 |
1.講師、助教教師證書。 2.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
|
七-6.軍職年資(常備軍官) |
1.歷次尉級以上軍官之任官令。 2.退伍令。 3.以上二者遺失或不全者,得逕向國防部或團管區申請補發。 |
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規定採計職務等級相當軍職年資,逐年採計,並受退伍時軍階所比敘之最高薪限制。 |
七-7.服預備軍官服役年資(二年及四年制) |
1.授與官階後之任官令。 2.退伍令。 3.以上二者遺失或不全者,得逕向國防部或團管區申請查證。 |
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七-8.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年資 |
1.退伍證明文件(例如陸海空軍軍官退伍證明)。 2.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
|
七-9.聘用人員年資 |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人員注意事項進用之法令依據證明。 2.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證明。 3.支薪證明。 4.考績或考成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
|
七-10.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 |
1.專案計畫證明文件。 2.考績或考成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3.支薪證明。 |
|
七-11.約僱人員年資 |
1.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法令依據證明。 2.考績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
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七-12.公務人員年資 |
1.考試及格證書。 2.歷次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服務成績優良服務證明書。 |
|
七-13.職業訓練師年資 |
1.職業訓練師證書。 2.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或成績考核通知書。 3.聘書。 4.離職證明書。 |